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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末位淘汰”非“一贴灵” 值得反思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2009年11月05日 17:23:26 来源:新华廉政

    河南省检察院为了督促各省辖市多查办问题官员,推出了“后进单位问责制”:对于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2009年11月4日《法制日报》)

    查贪腐也实行“末位淘汰”,这样的消息不能不引人讶异。这种做法是否可取?社会公众和反贪人员的看法不尽相同。社会人士认为,反贪局不是生产工厂,负责反贪的检察官也不是生产一线的工人,不能对他们实行“计件反腐”。这种定指标、打分排队的做法有违客观规律,欠妥当。反贪人员却表示,“问责制”在给他们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办案的底气,他们可以用这张“底牌”拒绝人情干扰。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我们无法断然谁对谁错,但是,透过这种争议、争论、争辩,我们隐隐约约感受到了我们在制度执行上存在的某种程度的尴尬和无奈。

    其实,“末位淘汰”,我们已经见得很多了。比如,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有之;在机关效能建设中,有之;在干部考核评价中,有之。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是,实践证明,“末位淘汰”、“末位问责”绝不是“一贴灵”。尤其在反腐败工作中,“末位淘汰”更不是一贴就灵的“万能膏药”。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就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和安排,尤其是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到了相当重要的高度,摆上了相当突出的位置。公报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要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可以说,对于预防和治理腐败,从上到下,制度、规范、要求,已经很多、很全,坚决惩治腐败,对于腐败分子,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也不是今天才提的。但是,像河南省这样,利用“末位问责制”的方法,来定任务、下指标,倒逼推进贪腐案件查办的绝不止于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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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王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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