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接到游客王女士投诉,称由于旅行社工作不细致,导致自己一家三口未能如约出游,要求这家旅行社赔偿损失。
王女士一家报名参加本市风情旅行社组织的 "北京火车双卧五日游",费用为980元/人,出团时间约定在10月1日21时20分。当日20时,王女士一家按与旅行社的约定,赶到火车站集合,但一直找不到旅行社的联系人。20时45分,在焦急等待中,该旅行社才接听了王女士不时打过去的电话。21时,王女士在火车站终于见到了联系人。此时,王女士才得知,此次一同出游的16名游客,只有一张火车票。
等列车快要开时,旅行社联系人才分发"车票",可"车票"有的是站台票,有的是只到北营的站票。由于担心一宿无座,所有游客表示取消此次旅游行程。但旅行社回答,取消行程可以,不能悉数退还旅游费用。几经交涉,到次日凌晨1时许,旅行社终于同意如数退还游客全部旅游费用。
事后,王女士依据当初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进一步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对此,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认为,王女士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游客退团原因完全是由于旅行社的违约,旅行社应当退还游客旅游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质监人员解释说,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与旅行社双方就形成合同关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旅行社有为游客办理火车票的义务与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为游客服务中存在重大疏忽,致使王女士一家不能出游,旅行社已构成违约。根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和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旅行社收取游客预付款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的,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0%的违约金。换言之,这家旅行社除退还游客980元的费用外,还得赔偿王女士一家每位980元的违约金等。(国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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