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刊 多媒体数据库 新闻信息
中部崛起网 山西高校毕业生图像采集
 首页  要闻  政务  领导  概况  廉政  专题  网群  视点  监督  时评  图片  互动  中部  地市  访谈  评点  记者看山西
 视听  社会  煤炭  统计  人文  网事  生活  晋商  房产  校园  交流  媒体看山西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0351-8934567
 您的位置: 首页>>山西政务>>政策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2007年08月15日 08:22:10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四条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占用面积未测量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但土地登记簿上有登记的,按照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簿上也没有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第五条 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确定及征税范围: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辖区。

    (二)县城是指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城镇。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级国家机关所在的城镇行政区域。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饲养生产用地和农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

    (四)工矿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5元至30元,二等9元至24元,三等3元至9元。

    (二)中等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24元,二等6元至15元,三等3元至6元。

    (三)小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18元,二等6元至9元,三等1.8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5元至12元,二等2.4元至6元,三等0.9元至3元。

    贫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最低税额的30%。

    非贫困县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应税生产经营用地可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道路、花园、绿化区等公共用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除《条例》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外,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十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当地的土地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拟定各土地等级的具体单位税额,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收入库。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88年1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关于调整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征收范围的通知》(晋政函〔2003〕258号)同时废止。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 网络编辑: 黄运增
  新华网山西频道诚邀广大网友投稿,您可以用相机或手机记录下身边的感人故事,精彩瞬间。请将作者、拍摄时间、地点和简要说明连同照片发给我们,我们将精选其中的好图、美图在页面上展示,让所有网友共赏。[投稿]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新华网山西频道编辑部 电话:0351--4665061
 瞬间摄影 更多..
 三晋要闻 更多..
· 山西党政代表团与广东省委省政府座谈
· 截至7月底 山西省农村新增沼气11万户
· 太原至佳县高速公路总体路线走向敲定
· 7月份 山西省新建商品房价格上涨4.6%
 新华社记者看山西 更多..
[谭博文]山西"扑克王"赵玉学的20年收藏之路
· [叶健]消协提示:持卡消费一族当心…
· [谭博文]太原一高中生利用高考后假…
· [谭博文]山西"扑克王"赵玉学的20年收藏之路
· [叶健]山西机械制造业人才成"抢手货"
 特别策划 更多..
· 高平市公祭炎帝暨投资贸易洽谈会
· 中国•晋城国际围棋文化节
· 山西节能降耗成效显著
· 山西省第三届高展会
 网上监督 更多..
· 假冒公职人员推销劣质书籍
· 为办手续 不少私企遭变相“勒索”
· 为躲监控器 原平市出租车出怪招
· 吕梁49家严重排污企业被通报
 放眼社会 更多..
· 截至7月底有近43万流动人口进出太原
· 太原:今夏出游人数增3成 避暑游成旅游热点
· 山西石楼推出句号形“天下黄河第一湾”
· "零家务"热潮流行:买舒心还是懒到了"家"?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联系方式 | Copyright @ 2000-2005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山西分社新闻信息中心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