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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及任免名单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02日 11:04:01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七条。

    2、删除第五条第三项。

    3、将第十九条中“合同鉴证单位”修改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4、删除第三十五条。

    5、删除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条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四、第十三条第三款删除“但候选人最多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的内容。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任免名单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建忠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秋霞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文娅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龚景华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李增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田太镜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免名单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勃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曹改莲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严奴国、李喜春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冯军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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