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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www.SX.XINHUANET.com   2006年11月14日 09:48:29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2006年10月24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系统总结了50多年来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深刻阐明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主题、任务和工作原则,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以及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刻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好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特点和优势的必然要求。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其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完全一致,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紧密相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

    (2)切实增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我省正处在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新山西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继续认真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晋发犤2003犦24号)和《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实施意见》(晋发犤2005犦31号),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政协作用,作为检验各级党委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制度

    (3)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认真落实中央《意见》和晋发犤2003犦24号、晋发犤2005犦31号文件规定的协商内容和形式,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重大决策主动协商在党委决定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和人民生活中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地方重大政策和法规先协商后通过。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完善协商内容,调整协商形式,增强协商效果。增强协商的主动性和统一性,避免协商的随意性和形式化,不得以通报代替协商。

    (4)进一步明确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一是协商议题的提出。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确定政治协商的议题。二是协商活动的准备。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确定的议题,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协商方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前将有关协商材料送交政协,并支持政协围绕议题组织调研。三是协商活动的进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政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列席有关会议,听取委员大会发言,参加有关议程;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及其他协商会议协商问题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议题和内容,安排相关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参加协商活动;受党委委托,政协党组可召集和组织有关问题的协商会议。协商会议应形成《协商会议纪要》或《协商会议建议》。四是协商意见的办理及反馈。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协商会议形成的《协商会议纪要》或《协商会议建议》,党委、政府领导应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案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其他《协商会议纪要》或《协商会议建议》,要及时送交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阅批,认真研究办理。协商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在1个月内书面反馈政协办公厅牗室牘。没有列入年度协商计划而确有必要进行协商的事项,可临时安排协商,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三、支持和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

    (5)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要按照中央《意见》和晋发[2003]24号、晋发[2005]31号文件精神,落实监督内容,改进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效力。

    (6)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支持人民政协依照政协章程开展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在知情环节,重点建立重要情况适时通报制度,政府每半年向政协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应政协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向政协作专题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每年向政协作一次情况通报;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组织的大型调研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应邀请政协领导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在沟通环节,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及职能部门同政协组织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主动邀请政协参加政府部门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鼓励政协委员对本地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评议。在反馈环节,重点建立健全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的交办、督办和回复反馈机制。坚持完善政府领导领办、政协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和党委、政府领导阅批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制度。坚持完善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每年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办理情况的制度。落实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办理责任制,对该办未办的,可立案重新办理,承办单位要向政协和提案人作出情况说明;对该办未办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承办单位领导的责任。积极探索政协民主监督与党纪政纪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四、重视和发挥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

    (7)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政协围绕本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支持政协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或其他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政协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

    (8)积极拓展参政议政的领域。各级政协要选择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研,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本地重点工作,特别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视察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利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开展政协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进行调研。各级党委要主动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指导和支持政协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党委、政府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委托或联合政协通过议政会、听证会、论证会、专题协商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对党委、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政协开展海内外联谊、人民外交和对外访问交流活动。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考察及重大外事活动应邀请政协领导和政协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9)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参政议政成果的转化落实。政协建议案、重要建议和调研报告,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并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范政协建议案办理的程序,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并加强督查落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签批的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承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的,应在3个月内答复。要把采纳政协建议、促进参政议政成果转化落实,作为党政部门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五、切实抓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0)重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落实晋发犤2005犦31号文件规定,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进一步完善政协秘书长与各民主党派秘书长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就政协内部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

    (11)注重发挥政协的界别优势。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的显著特色。根据界别的特点和“本界别立足本行业”的要求开展活动。界别活动可依托政协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也可单独组织更具特色的活动,以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政协界别活动的组织机制,探索党政职能部门与政协界别的联系机制,为发挥界别作用创造条件。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充分运用界别视察、调研、发言、提案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反映各界群众的诉求,通过界别渠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促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团结和谐。

    (12)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作用。从履行政协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省市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充实人员。推进政协干部年轻化进程,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专业优势,支持专门委员会就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或组织专项活动时,应邀请同级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

    (13)加强人民政协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各级政协组织间的联系。按照晋发犤2003犦24号文件规定,配齐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政协工作联络组。加强对市、县牗市、区牘政协主席的培训。健全市、县牗市、区牘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省市政协主席会议和秘书长会议制度。支持各级政协委员之间开展联合视察、交叉视察和跨区视察。

    (14)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委员自身素质提高。坚持集中培训制度,保证每位政协委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坚持政协主席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制度,建立定期走访委员制度。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充分发挥驻晋全国政协委员的作用。实行政协委员动态管理,对委员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协活动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对多次无故不参加政协活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委员予以劝退,严重违纪违法的撤消其委员资格,依纪依法处理。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委员工作,在时间、经费等各方面提供保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向有组织的政协委员活动提供便利;政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前,应按中央政法委规定,向委员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协委员实行“两规”“两指”前,应按规定向委员所在政协党组通报。对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5)加强政协机关思想政治建设。政协机关是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政治机关。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政协机关干部头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全局观念、服务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机关。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协机关工作协调统一、规范有序、精干高效运行。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16)把政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程,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每届党委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专题常委会议,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制度。坚持不是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政协开展工作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党委督查部门每年要对中央和省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指示、决定、规定和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党委汇报,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17)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重视人民政协党组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加强各级政协党组班子建设。政协领导班子中应有比较年轻的党员负责同志,保持政协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党委、政府要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对政协党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政协党组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到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合作,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按照党委部署和政协章程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做好政协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确定常务委员人选确定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等相关工作,并提出建议。

    (18)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政协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外人士的监督,努力成为履行职能的模范、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19)重视和加强政协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选拔、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政协机关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参加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和其他形式的学习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党委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政协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大政协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机关干部的交流力度。

    七、努力为政协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20)进一步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党委要把中央《意见》和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等政协理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工作者和社科理论界人士加强对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并列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党委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政协参政议政的重大成果,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1)合理确定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对人民政协的新要求与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的组织机构建设,合理确定各级政协机关的编制,解决好个别地方政协编制偏少、不适应工作的问题。

    (22)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物质保障。确保政协和民主党派的工作经费。政协各种会议、界别活动、委员活动、社情民意、文史资料等各项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解决好政协机关的办公用房、设施、用车、信息化建设等问题,切实改善政协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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