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乱收费乱执法
在实际中,乱收费、粗暴执法等行为既损害了群众利益,也影响了政府形象。暂行办法对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检查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征收无合法依据的;没有按规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实施征收的;截留、私分、擅自开支征收款的;不开具合法专用票据的;应当实施征收而不予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征收的,等等。
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要有合法依据,不得违反法定权限、程序,不得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滞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
此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范围实施检查的;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不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等等。
暂行办法还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中的责任追究也进行了规定。
有错怎么“办”
◆行政过错追究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对于一般过错,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训诫或者书面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罚。
对于严重过错,将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