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为审批设坎儿
近年来,山西省先后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进行了多次清理,取消了一批项目,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权,但一些部门审批事项太多、审批时间太长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部门对没有利益只涉及服务和管理的权限放得比较彻底,而对能给本部门和个人带来利益的审批事项却死抱不放;一些审批事项明明已经清理取消,却又被一些部门巧立名目变相审批;一些政务大厅、窗口徒有虚名。上述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
为提高行政效能,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过程中,如果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的,而违反法定程序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的;未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做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审批收费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等等。
不许侵犯当事人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重要权利。在实际中,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正确理解和掌握,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规范不当,常常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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