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年报讯(记者陆祁国)
记者16日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未来三年,山西省四分之一以上交警大队将设立交通事故处理巡回法庭或人民法院收案点。
2004年5月1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发生了改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事故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交警部门都将终止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长期以来,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熟悉诉讼途径,因此给自己的维权造成困难。为尽量减少这种行使诉讼权的不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明确提出,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在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处理巡回法庭或人民法院收案点,推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到2008年,争取全省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县级公安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处理巡回法庭或人民法院收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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