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晨报讯(记者舒浩)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市公司退休职工尹梅(化名),2000年单位房改时购买了该单位一套住房,但是由于原住户不能搬出,尹梅久久不能住进自己购买的住房,为此她将原单位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其拥有该住房产权。但2004年8月判决生效至今,原住户仍拒不搬出,尹梅只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3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执行。
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位于太原市海边街52号烟草公司宿舍北楼1单元9号的住房是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市公司分配给单位职工陈鹏(化名)和其妻子侯萍(化名)夫妻使用的。2000年4月单位房改时,陈鹏重新分配了太原市平阳路155号19号楼3单元3号住房。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市公司规定,购买新房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原来居住的公房交出。陈鹏于2000年5月30日向单位出具了书面保证书,承诺在2000年9月底前保证腾出原住的旧房。2000年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市公司将该房出售给了尹梅,尹梅于2001年3月1日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8月,陈鹏与侯萍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与购得的新房均做了分割,新房由陈鹏居住,陈鹏补偿侯萍6万元。在双方离婚后陈鹏即从该房搬出,该房现由侯萍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太原市海边街52号烟草公司宿舍北楼1单元9号住房产权归尹梅所有,尹梅依法享有对该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陈鹏在单位已购得新住房,应按2000年5月30日的承诺将争议房退还给单位,侯萍居住该房没有法律依据。并于2004年8月23日作出判决,要求侯萍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腾出住房,交尹梅管理使用。但是两年半的时间过去了,尹梅仍没能住进自己购买的住房。
在公开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萍称离婚时该住房的产权仍为其前夫陈鹏所有,而且陈鹏承诺让其一直居住。作为双方单位的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市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进行执行,将单位一间35平方米的宿舍以1.16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给侯萍。但侯萍要求只有提供同等条件的房屋才同意置换,否则坚决不会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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