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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 惩戒"三只手"超市罚单随意开
新华网山西频道  2004-05-01  来源:山西晚报

    自选超市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我国后很快便以其方便实惠的购物特点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超市开架售货的特点却给不少顺手牵羊、蓄意偷盗者以可乘之机,使超市备受商品失窃的困扰。而普通消费者也不得不经常面对超市质疑的目光。为防范偷窃,很多超市都以“偷一罚十”等严惩手段警戒偷窃者。超市究竟有无处罚权?这种“偷一罚十”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不久前,季女士在太原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因贪图小便宜,在将所购糖果称重后,竟然又打开包装,朝里面装了一些。季女士还没走出超市的大门,便被保安“请”进了保卫室。而她偷装糖果的镜头其实早被监控设备录了下来。羞愧交加之下,季女士按照超市的要求交纳了30倍罚款。钱是交了,但事后却有些想不通,“罚款,我没有话说,可超市开出30倍的罚款金额是否有些过分呢?”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城多家超市的防损处经理,面对偷盗,他们几乎异口同声地叹息:“我们确实很难!”一方面每天大量商品失窃,令他们不得不防。另一方面小偷难抓,抓住了也难处理。很多超市自开张以来,差不多每天都会发生买东西不付钱的事儿,除个别情况外,绝大多数偷窃者明知道行为违法仍故意为之,甚至有一部分人专门以此为生。这使超市的管理者们十分头痛,电脑监控、便衣巡查,均收效甚微,都送到派出所处理也管不过来。对同类商品处以十倍或者更高的罚款,主要也是为了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这几乎已成为目前各超市处理偷盗问题的主要方法。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其实,很多消费者在面对超市罚款这个问题时,所持态度都与季女士类似,即罚款应该,但按照十倍或三十倍来罚确实太高。

    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曲晓飞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超市对有偷盗行为的顾客实施罚款等处罚的现象较为普遍,广大消费者对这种做法也习以为常。超市失窃的确是一个使经营者颇感头疼的现实问题。但无论如何,超市对偷盗者或怀疑偷盗者进行罚款、搜身、辱骂、殴打或扣留等做法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超市并非国家行政机关,既无权设定处罚项目,也无权对顾客实施处罚,并强行要求顾客履行。当发生顾客盗窃商品的现象时,超市应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不仅如此,超市或商场在实施处罚时如果有敲诈勒索的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完)(作者:温洁)

(网络编辑:武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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