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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政发(1998)第六号文件,为了加强太原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范围包括本市和外埠在并的各类旧机动车辆。交易方式为:组织双方直接批发、零售、同时开展寄售、拍买。

第三条:交易中心的宗旨是: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合法的交易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政策,法规组织规范化交易,以利于建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更有效地疏导流通,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 买卖双方直接交易

第四条: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交易中心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体制下进行。交易中心是按照国家和本市场预测的有关政策、法规实行物资管理,工商管理、车况安全管理、平抑价格等职能。

第五条:单位买卖旧机动车须持介绍信,个人须持居民身份证。卖方还应携带有关证件和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原始发票、成交发票,购置费附加缴纳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证等。

第六条:上述证件和手续核实抚误后,工作人员要对车辆进行登记、验看,详细记录买卖双方的名称、车辆名称、型号、颜色、使用年限、行驶公里、牌证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双方提出的成交价格等,由买卖双方和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工作人员如发现成交价格不合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车辆的新旧程度、行程、外观状况,对价格重新评估,做到不让国家利益受损,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者获利。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票据传递

第八条:凡进入交易中心的车辆,首先到验车定价处(西大门口)领取车辆交易鉴定表,由验车评估师验车,对照各种证件齐全后评估车价(指导价)并盖经手人章,车辆方可进入车场(按指定车型划分区停放)由车主持交易鉴定表进入交易大厅1#窗口,把鉴定表交经办人输入电脑转播大屏幕,供客户选择。

第九条:当日成交的车辆由双方持鉴定表到12#窗口复印各种证件。尔后到2#号窗口开成交发票,留第一联存根,7#窗口工商验证盖章,8#号窗口交款,盖财务收讫章,留第四联。第二联发票,给卖方,第五联用户记帐,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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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胜利桥西兴华街汇丰苑小区(即太原市城建学校以北)
 电话:(0351)6285147  传真:(0351)6281622
 邮编:03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