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

投资重点与方向

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于:
  1、山西省急需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如煤矿改造、电力、地方铁路、公路、煤炭深加工、冶金、铝工业、机电、建材、化工等;
  2、技术先进型项目,即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能够改进产品性能,使现有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生产填补山西空白并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3、出口创汇型项目,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4、围绕能源、机电、冶金、化工、建材等支柱产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嫁接改造的项目;
  5、农林牧副开发项目,农业新技术、农副产品加工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6、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冶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投资优惠政策

外汇方面:
  1、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人民银行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目前开立外汇帐户的情况,并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来源区分已开立的帐户,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认可并核定了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购卖外汇的手续与中资企业相同,享受国民待遇,即购汇时只要向银行出示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商业文件即可购汇。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买卖,与现行做法一样,但购汇时不再需要经过外管局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购汇汇出,企业的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可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3、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以下本外币贷款:
  (一)中短期贷款;
  (二)中长期贷款;
  (三)进出口卖方信贷;
  (四)临时贷款;
  (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在70%以上,且外汇可自求平衡的可给予授信额度贷款;
  (六)对经济效益和资信均好的,可实行限额贷款。
  4、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所需中长期大额贷款,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省内银行、银团贷款或筹措国际银团贷款。

税收方面
  一、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的法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以及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农林牧副开发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
  三、外商在省会太原市市区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年得税:
  1、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四、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来晋投资,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的项目,实行所得税返还,使外商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超过15%。

土地使用方面
  一、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投资于工业、商业、金融、旅游、服务等、商品房等项目用地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用权。
  投资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它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转让时发生增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土地使用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地土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进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内,按照市、县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按照市、县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用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在使用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一)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的项目;
  (二)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三)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
  (四)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最长期限为:
  (一)工业用地为50年;
  (二)商业、交通公用事业用地为40年;
  (三)住宅用地为70年;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用地为50年;
  (五)其他用地为50年。
  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6个月前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五、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的缴纳: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由该企业负责按期缴纳。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方出资的,由企业中方负责按期缴纳,未作为中方出资的,由合资、合作企业负责按期缴纳。

其它鼓励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用煤、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运输,由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运输计划,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纳入全省的对外经济贸易运输计划,给予保证。内销产品的运输纳入全省的运输计划并优先安排。企业可购置专建立汽车运输队运输本企业产品。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需进入公用网的,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需安装用户交换设备的,在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情况下优先提供中继线;需租用长途通讯专线的,优先提供。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所需物资,市场不能满足的,由各地物资部门协助组织,保证供应,重要项目可通过省基建物资公司组织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