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针、输液对于医院的医生、护士来说是件再平常不过的事了,可就是这些看起来习以为常的工作却容不得一丝一毫的马虎大意,毕竟这些都跟病人的生命安危直接相关,可是不久前吕梁市的临县人民医院却发生了一起因为输液不慎引发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更为此付出了生命和金钱的双重代价。 农历羊年的腊月初八,人们都在庆腊八、迎新春,可对于吕梁市临县大榆乡圪台上村的刘有顺一家来说却是焦急万分,他们刚刚15岁的儿子刘飞突然间得了疾病被送进了临县人民医院,更让刘有顺一家没想到的是,儿子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刘有顺至今都无法平静。 据刘有顺讲:12月31日下午3点半,发现孩子脸色不对,脸部长个了肉球,我叫大夫来看,说是小孩血小板不对形成的,后来他们就走了,我出去一两根烟的功夫,看小孩气色更不对了,双手一摸烫得不行,发高烧,这时我找装酒精的瓶子就没找着,最终一找却找见了那个输液瓶子。
刘有顺所说的装酒精的瓶子和输液的瓶子其实都是这么一个葡萄糖瓶子,只不过一个里面装的是浓度为20%的酒精,是用来给孩子擦面退热的,另一个则是给孩子输液时要替换的葡萄糖液体,2003年12月31日的下午三点多,当刘有顺想给孩子擦脸退烧时却只找见了一个装着葡萄糖的瓶子,而那个装着酒精的瓶子正吊在输液架上,里面20%浓度的酒精正一滴一滴地流进染病的小刘飞的血管里。 发现问题后,刘有顺立即通知了当班的护士,医护人员立即撤换了液体,并做出了相应的抢救处理,但由于患儿刘飞的病情不断加重,2004年1月3日医院只得将刘飞转入了省城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不幸的是虽经多次抢救,15岁的刘飞还是在1月9日永远地离开了他的父母和家人。 痛失爱子之后,刘有顺一家最想弄明白的就是擦脸退热的酒精怎么会被当成液体输进了儿子的血管里?输进血管的酒精和儿子的死之间究竟有多大的关系?在临县人民医院我们见到了当时给刘飞担任特护的吕秀珍护士。 据当班特护护士吕秀珍讲:当时她测生命体征去了,实习生看见液体完了,就一下加了一个,等她测完生命体征后,发现本来应该加的是10%的葡萄糖液体,结果加成了20%的酒精,酒精和葡萄糖瓶在一起放着的,两点四十分五左右加入的,三点二十左右发现的。 据了解,事情发生后在患者家属的要求下,临县人民医院和临县卫生局分别成立了调查组,并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在这份由临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调解医疗纠纷的报告上,记者看到,院方已对此次事件的责任人有了初步的认定,当天是由于特护护士吕秀珍所带的实习生李艳因不慎将20%的酒精误加入吊桶,输入约100毫升左右,院方认为,该纠纷当班实习护士李艳与带班特护护士吕秀珍应承担主要责任,儿科及医院也有管理责任。 临县人民医院院长王金兆说:当时出来开了会以后,当事人当场做检查,完了后停职停薪,到现在一直不让上班,再做下一步处理,因为这个事情我们起码是认识到位,我们有责任,究竟责任是多少需要医院事故鉴定来划分。 尽管对于此次的医患纠纷,临县人民医院已经坦然承认自己有责任,但是关于这100毫升酒精的输入是不是导致患儿刘飞医治无效死亡的直接原因。院长这样告诉记者:他认为不完全是,起码死亡原因不完全是输进酒精的原因,但对死亡、对病情加重是有促进作用的。 目前,有关此次事件的医疗事故鉴定仍在进行当中,经过临县卫生局等主管部门的协调,医患双方已经在一周前首先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临县人民医院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支付患者家属共计14.6万元的赔偿金。 临县卫生局局长段二宝说:这个责任是明确的,县人民医院的护理人员有明显的过失责任,就应该对患者做出一定的赔偿,下一步要划分责任,如果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至此,这起医患纠纷看起来算是有了个处理结果,但是与患者的生命相比,这种事后的赔偿、追究即使再及时、再严厉,也无异于亡羊补牢。 在我们的采访即将结束时,记者在临县人民医院的就诊大厅里看到了这样一块挂在墙上进行公示的护理查对制度,上面明确规定:护理人员在进行服药、注射、输液时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在核实用药无误之后还要密切注意用药反应。如果当初给刘飞输液的护士真能按照规定操作,是不是就不会发生这起不该发生的医疗事故了呢?但愿我们的每一位医护人员都能将这些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规章制度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因为你们的工作容不得一点大意,你们的每一个普通操作都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安全。(完)
(编辑:黄运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