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据实征收三金,防止偷逃;如何监管使用,防止挪用;试点之外,如何平衡
去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试点,等成功积累经验后在全国产煤区推广,以推动我国煤炭工业走上安全、高效、集约、绿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保障我国能源战略和能源安全。日前,试点政策及执行方案公布,共有4项经济政策,即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新华社4月15日电)
此次试点政策被称之为“煤炭新政”,而新政中最受关注的则是四项经济政策中的后三项,就是煤炭生产企业统一征收“三金”。“三金”的征收不仅可以使得煤炭开采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影响等隐形成本显性化,也可以调节煤炭行业的成本结构,遏制煤炭企业的过高利润。不过,“三金”的征收作为一项新政策,其效果如何关键还在于实施,还需要有配套政策。尤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如何据实征收“三金”,防止偷逃行为。“三金”征收依据和征收效果与税收类似,因此,在税收征管中会出现的问题,同样会在“三金”征收过程中遇到,甚至有可能更加复杂。比如,如何确定企业的产量。因为“三金”的征收是根据产量来征收,实际上在一些煤炭开采企业长期存在瞒报产量的问题,而且政府监管部门对与煤炭实际开采量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这样一来,有可能造成规范经营的企业在依法缴纳“三金”之后,竞争力反而不如偷逃“三金”的企业。再比如,如果企业不缴纳“三金”或者偷逃“三金”,该如何处罚。“三金”缴纳没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也没有税法的强制效力,因此企业偷逃“三金”之后的法律风险,远远低于偷逃税款,这使得其征收的难度也大于税款。最后就是如何避免“官煤勾结”,这是一些地方的煤炭生产之所以出现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如何监管使用“三金”。“三金”中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政府使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则由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使用。虽然“三金”的用途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还会碰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其他类似的专用资金中也曾屡屡出现。例如由地方政府监管使用的社保资金,在一些地方的使用中就出现挪用现象。而由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使用的资金,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监管过紧,使得资金无法使用;另一种是政府监管过松,使得专项资金形同虚设。因此,“三金”的使用问题,更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以规范。
第三,在试点期间如何平衡与非试点地区的煤炭价格。由于“三金”的征收仅仅是在局部地区试点,其他地区的煤炭企业就在短期内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在市场供不应求或煤炭价格较高时,试点地区企业只是利润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还可以生存;如果市场供求发生变化,煤炭价格快速回落,试点地区的企业由于成本较高,在市场竞争中很可能陷入困境。因此,如何尽快扩大试点,避免试点地区企业处于不利局面,也需要关注。(周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