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该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