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遭遇扯皮
市民小任近日参加一家旅行社的草原三日游,旅游中不慎扭伤了脚。回并后,小任认为参团时旅行社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于是要求旅行社赔偿部分医疗费用。旅行社认为,此事应在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围之内。但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要求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在旅游中,小任受伤的责任不在旅行社。
今年4月13日,本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商丘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交通部门鉴定事故原因出自轮胎爆裂,属意外事故。按交通事故赔偿办法,经济赔偿责任由出车方河南省某旅游汽车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以事故鉴定责任方不是旅行社为由,拒绝了旅行社的理赔要求。
同样,不久前,本市一家旅行社与一家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起因也是在一起旅游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以交通部门鉴定事故责任方不在旅行社,从而拒绝旅行社提出的保险理赔要求。
据介绍,目前,在本市这类“扯皮”现象接连不断。
双方各自有理
对此,一些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双方合同一旦签订,就得按合约去办。认定责任通常是以鉴定部门做出的判断为准,既然鉴定部门认为责任方不在旅行社,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合同规定不予理赔。不存在保险公司故意刁难旅行社的问题。
不过,也有一家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认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双方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完全可以坐下来商谈,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争执与法律纠纷。这位保险人士表示,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互动的,双方只有不断地磨合,才能都实现自己的目标。
省城旅行社一些负责人士认为,国家强令旅行社投保责任险,而旅行社向游客提供的产品——餐饮、住宿、交通客运、参观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等服务,全部是其他行业的产品,因此,在事故鉴定中很难体现旅行社的 “责任”,比如游客吃坏了肚子、买到了假货,追究的一定是餐馆或是商场,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认同旅行社在其中的责任。这就使得旅行社必须投保的责任险很难发挥作用。
难题有望破解
目前,省城旅游质量管理部门就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内容,与相关保险公司重新磋商,进行补充协议,专门针对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双方容易引起理解歧义的条款和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争议部分做出必要的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补充协议条款将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确定为,即旅行社在其经营的旅游业务范围内所接待游客的旅游活动中,包括其从旅游市场上购买回来提供给游客的吃、住、行、游、购、娱、导(游)等旅游服务过程中,由于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依据我国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发生如交通事故鉴定责任方不是旅行社的直接责任,旅行社也有望凭借这份补充协议,得到保险公司的相应赔付。
省内旅游人士认为,此办法在解决旅行社责任险“无责”问题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它为全国兄弟省市同业,提供了首个可资借鉴的责任险补充合同范例。(记者 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