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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就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下面我们就先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的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2003年,钱某开始担任某公司生产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而2005年,钱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3天,此后一去不返。公司多次发函让其回来上班,却没有回音。
此后,该公司因不能按期交货,被客户索赔经济损失11万元。为此,该公司申请仲裁,并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钱某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10万的违约金加上11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总共21万的赔偿责任对于钱某来说可是个不小的数目,那么钱某究竟该不该承担这么大的赔偿责任呢?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合同期内虽然依法享有辞职权,但钱某的合同尚未到期,也未依法通知单位,即擅自离开公司,显然构成违约,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违约金的设定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0万元明显过高。所以,可以结合钱某的工资报酬、公司的利润损失等因素酌情下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