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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8类药品药店不得销售 10类药品凭处方购买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2008年05月08日 08:38:00 来源:太原日报

    为创造公平、干净的竞赛环境,保障奥运会的顺利召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同时,全面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处方药的销售管理,8类药品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10类药品消费者必须凭处方购买。

    按照药源性兴奋剂管理相关要求,药店不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含兴奋剂类物质的药品必须加贴 "运动员慎用"标识。市药监局要求:零售药店禁止经营以下八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注射剂(包括大输液、粉针剂、水针剂和小水针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制剂)、除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狂躁、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等11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相关药品目录可以登录市药监局网站进行查询。

    目前,市药监局已在全市开展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长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柴村店和山西兆丰医药有限公司大药房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法分别给予了1000元的罚款。(王国庆、朱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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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张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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