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山西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获悉,今后该省将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产量监控系统年检不合格的煤矿,将不予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目前,山西省生产矿井已全部安装了产量监控系统,《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也即将出台。今后各类煤炭企业无正当理由,产量监控数据上传连续中断24小时以内的,要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上传连续中断24小时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矿井产量监控系统设备不按规定安装、不能正常运行的;故意弃用产量监控系统的;故意调整传感器精度、修改上传数据、改变称重装置,造成数据失真的;人为改变、破坏产量监控系统的电源、线路、设施、设备,或者安装干扰装置,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今后,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将实行年检制度,并作为煤矿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审核、换证的内容。
此外,山西省煤矿本月起实行分类管理。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将建立煤矿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的高低和安全隐患的大小,实行"A、B、C"三类管理。省煤炭管理局要求,各市、县列为C类重点监管的煤矿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地煤矿总数的15%,每季度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公布一次C类煤矿名单。对公布的C类煤矿采取不少于一个月时间的停产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恢复生产;连续3次列入C类名单的煤矿,将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
(冯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