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莉)3月28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提出对4条内容予以修改。其中,特殊情况下需在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须到指定地点集中焚烧。
本次会议《修改》(草案)中,修改了原条例第10条、第13条、第24条、第28条第1款。包括,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按规定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再办理批准手续。严格限制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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