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科技界受到社会上浮躁心理和急功近利思想的不良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科学道德建设面临新的挑战,院士群体的科学道德也面临更高的社会期望。"6月23日下午召开的中国工程院第九次院士大会上,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在工作报告中,用了很大篇幅论及院士科学道德建设的成绩和问题。据称,在将要审议和表决的新修订的 《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四条"院士标准和条件"中,增加了 "品行端正"的表述。(6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学界人士的学术道德问题,尤以院士这一"最高学术称号"群体的言行最为引人注目。鉴于某些院士"为人不齿"的拙劣行为,学界内外对他们学术道德堕落和沦丧的批评,一直都没有停止过。徐匡迪先生如此严厉的批评,沿袭了一贯的思维和思路;试图在"院士标准和条件"中增加"品行端正"的表述,也足见问题存在的严重性和力图革新的努力。
窃以为,对两院院士而言,对他们大讲道德,恰似法官们向官员们 "布施"法律法规一样--懂不懂是一码事,做到做不到是另一码事。个别院士之所以敢如此公然以身试"德",无所顾忌地以名逐利,终极原因在于院士头衔"终身荣誉"这层强硬外壳--有了这层"金刚不坏"外壳的庇佑,个别院士无所顾忌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四条 "院士标准和条件"中,拟增加"品行端正"表述的意义,就是试图改革院士遴选机制,严把"入口"关,将学术道德失范者,阻于门槛之外。
必须厘清的是,遴选机制改革的效用,意义重大但效用有限--即便它能达到预期的"严把入口关",但它约束不了当选后院士们的行为。原因很简单,道德规劝和批评,很多时候抵不住一己私利的诱惑。
和 "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建立一样,"院士退出机制"的建立,从技术角度讲,并非难事。"院士退出机制"不是对院士头衔"终身荣誉"制的否定,它的效用,只限于惩罚那些严重亵渎学术道德、造成及其恶劣影响、极端损坏院士群体公共形象的院士--道德的问题,虽不宜于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但既然是荣誉头衔,用合适的机制进行警示后人的点名批评,甚至收回头衔,未尝不可。
"院士退出机制"建立的放大意义,更在于传达出惩戒学术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在于一套可供现实考量的整肃学术腐败机制的构建--学术腐败的问题积弊已久,非辅以体制改革和法制跟进难以标本兼治。这个过程的进行,恐怕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如此,倘以"院士退出机制"建立为始,不失为一个好的建议。(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