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去年买了套89.5平方米的商品房。但今年交房后,经测量发现套内建筑面积仅为68.5平方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21平方米,我觉得公摊面积有点太大了。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说摊下来就是这么多,也不给我出示有关资料。我想知道我国的法律在此方面有无明确规定?开发商有没有让我多摊? 刘先生
答:刘先生,主持人咨询杨永明律师后得知你所提的问题在商品房投诉中占相当比例,确有部分开发商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和分摊的规定,多计算公摊面积或将不应公摊的部分摊给了业主(比如:商务会所、地下非机动车车库等),而后再行出租或出售,两次获利,坑害业主。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其他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另外,还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该规则还规定了具体计算方法。你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公摊面积有关资料和计算方法。如果开发商让你公摊的部分和计算方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你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款项。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杨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不仅要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约定清楚,还应约定清楚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