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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健康、稳定发展,我市从7月1日起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一是调整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分段计算报销费用时,取消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分段。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80%调整为85%;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按原规定90%报销。退休人员自付比例分别比上述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二是调整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60%调整为70%。同时,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规定的36872元调整为40000元。(王玉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