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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办理2006年度企业年检的通告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03月18日   来源:山西省工商局企业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在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2006年度企业年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7]33号文件规定,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验资、评估 、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业务的公司;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5、三年内有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 行为的公司。

    煤矿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有效前置许可凭证和属地基层工商所巡查记录。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