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在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2006年度企业年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7]33号文件规定,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验资、评估 、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业务的公司;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5、三年内有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 行为的公司。
煤矿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有效前置许可凭证和属地基层工商所巡查记录。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