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行驶车辆和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 (四)经省经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 (六)与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车辆新增及异动情况 ,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核验其养路费票证及缴费情况。 (七)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征费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发并应用征费微机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七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专、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