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条件


  ★ 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的自用车辆,其单位规格是县处级以上的,车辆购置和使用经费是由国家或省、市、县财政部门从预算内行政经费和教育事业费全额拨款直接开支的在编车辆费用。

  上述车属单位于年度开始前,到当地征稽机构领取减免养路费审批表,按规定要求填妥并随附单位规格、车辆编制、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经征稽机构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征稽分局审查核批,由征稽机构办理下年度减免手续,五座以下小轿车核发免费证,五座以上及自用货车和客货两用车,按全费额50%征收。

  ★ 凡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按规定享受减征与免征的。车属单位到当地征稽机构领取减免养路费审批表并携带车辆分配文件、固定装置彩照及行车证等相关资料,经当地征稽机构审核,征稽分局审查验车后,在年度开始前,车户到省征稽局办理下年度减免车审批手续,由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减免凭证手续。五座以下车核发免费证,五座以上车按全费额50%征收。

  ★ 办理减免费审批手续后,新增车辆按季办理审批手续。每季度末由车户申请并随附购车发票、车辆分配文件、行车证,由当地征稽机构审核,报征稽分局审查或审批(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由省征稽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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