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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国家正式批准长治市为对外开放城市。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赋予中西部地区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近年来,长治市市委、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长治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长治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优惠办法》、《关于鼓励外来投资者的优惠奖励办法》、《关
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性文件。结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对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的鼓励措施
1、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后,
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2、外商投资企业到本市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
3、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种与税收优惠政策
1、税种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外资)、车船牌照使用税。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
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的15%至30%减征企业所得税。
(3)、长治市市委、
市政府制定《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奖励办法》中规定:对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财政奖励。外来投资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执行。超过15%
的部分由财政返还。
(4)、外商投资企业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
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5)、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十年。外商投资的其它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五年。
(6)
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 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土地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最长期限为:(1)工业用地为50年; (2)商业、交通公用事业用地为40年;(3)住宅用地为70年;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为50年; (5)其他用地为50年。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6个月前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2、外商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 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项目,由批准用地管理部门核准免缴场地使用费。
3、外商投资于农、林、 牧渔项目的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免缴场地使用费10年。
4、外商投资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五年内免缴场地使用费。
5、长治市委、 市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奖励办法》规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部门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0--50%;
(2)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前三年每平方米每年收取3--10元租金,从第四年起在国家法规规定的价格内优惠20--30%年租金;
(3)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 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劳动用工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职工可在本市择优录用,所需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也可到外地招聘。
(五)生产要素供应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等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及水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供应或开采的意见。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部门要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办事机构,优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并公开收费和办事程序。
(六)外汇
1、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外汇资金,
均可申请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卖出;无外汇收入而在生产或经营过程需要外汇支付的,可向外汇调剂市场申请,外汇调剂市场优先予以解决。
2、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以下外汇贷款:
(1)中短期贷款;
(2)中长期贷款;
(3)进出口买方信贷;
(4)临时贷款;
(5)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在70%以上,且外汇可自求平衡的可给予资信额度贷款;
(6)对外经济效益和资信均好的,可实行限额贷款。
(七)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成立之后,应由董事会委托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按要求之日期对合营各方的投资进行验证。在现金投资方面,验证合营投资企业在当地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的帐户。在非现金投资方面,对合营投资各方以实物或以技术、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合营企业应提供经营双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技术及转让协议和其他有关协议文件,验资人员据以查证、核实。即向合营企业出具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书,合营企业凭此向投资各方发给出资证明书。
(八)引资奖励
长治市市政府制定的《长治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试行)》中规定:
对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奖励金额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数、资金使用年限、资金投向系数、资金性质、引资人身份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奖励基本金额×
使用年限系数×资金投向系数×资金性质系数×引资身份系数。奖金发放用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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