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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主城区空气质量,创造优良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市开展了“净空行动”。一年来,绝大多数单位能够积极贯彻市政府长政〔2002〕1号通告的精神,完成了本单位的锅炉烟尘治理工作;但仍有少数单位未按要求全面完成治理任务。为巩固“净空行动”的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
市主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凡未按期完成烟尘治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工作,否则,将按照市政府长政〔2002〕1号通告的要求,对其排污设施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排污单位自行负责。
二、对虽经治理而未正常使用除尘设施以及未完成改燃型煤任务的污染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在三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对其排污设施进行查封。
三、凡已完成锅炉烟尘治理工作的单位,要及时联系并积极配合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并要求在2003年1月10日之前,凭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及验收申请,到我局办理验收手续及《锅炉烟尘排放合格证》,逾期不办理者,按未完成治理任务处理。
特此公告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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