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例走私高鼻羚羊角案公开宣判-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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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07 09:00:22
来源:太原晚报

山西首例走私高鼻羚羊角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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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山西首例走私高鼻羚羊角案公开宣判

  6月5日,太原中院依法审理并公开宣判一起走私高鼻羚羊角案件,该案为我省首例走私高鼻羚羊角刑事案件。

  高鼻羚羊又称赛加羚羊,属偶蹄目牛科高鼻羚属哺乳动物。由于羚羊角是名贵药材,导致高鼻羚羊长期遭到大量捕杀。也正是因为人类无节制地猎杀及自然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导致其种群数量急剧下降,为此,我国将其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3年初至2023年11月期间,刘某平、刘某、刘某军、刘某红经预谋,通过邮寄快递或者随身携带的方式,将70根羚羊角走私入境,徐某为该团伙人员提供翻译,并帮助随身携带部分羚羊角入境。另一涉案人员刘某某,明知其中的8根羚羊角是走私物品,依然予以藏匿。如今,涉案的70根羚羊角均被太原海关缉私局查扣。这些被查扣的羚羊角均来源于偶蹄目牛科高鼻羚羊,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45.2522万元。

  太原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平、刘某、刘某军、刘某红、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用伪报品名、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刘某某明知涉案羚羊角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最终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勿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记者 任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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