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教你“避坑”-新华网
新华网 > 正文
2024 03/16 09:05:44
来源:山西日报

以案说法 教你“避坑”

字体:

  原标题:以案说法 教你“避坑”

  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提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3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以案例的形式向消费者介绍利用格式条款、虚假宣传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1:某健身中心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基本案情】当事人某健身中心与消费者签订的健身运动购卡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购买健身卡请详细阅读办卡须知,签订本协议即视为已明确相关规定并认可本协议,一经签订售出健身卡不予退款;2.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

  【案件处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某家居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当事人某家居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130条,信息内容包括房号、姓名、电话、跟进情况、时间、导购等,收集信息后家居店导购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宣传其家居店的商品信息。

  【案件处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

  【基本案情】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提升其运营店铺的好评度(信誉度),让其员工在平台上运营的多家店铺进行虚假交易,客服部工作人员以返还现金的方式诱导顾客对商品给出好评,以补偿现金的方式诱导给出差评的顾客消除差评。

  【案件处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记者孟婷)

【纠错】 【责任编辑: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