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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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31 09:31:26
来源:太原日报

《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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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满足市民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需求

  《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1月30日消息,经市政府同意,《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需求。

  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系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配备医护人员、急救药械、搬运工具,给予一定医疗干预的转送服务。医疗干预内容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转送途中延续医院内治疗的行为及相关护理、照看工作。

  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的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民事能力且注册在本市的医疗机构,参照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建设,具备相应诊疗服务能力,根据患者需求提供必备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安全。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起始点或送达点(以下简称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太原市范围内,并能提供医疗转送联单说明起讫地址。

  办法对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作出具体规范。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辆外观统一为蓝白色,以“太原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为统一标识,同时标有“单位名称”“呼叫电话”,不得喷涂“120”“急救”等字样和标识。开展转送时,每辆车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即:1名驾驶员、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1名执业护士。病情较重或需要监护的应当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护士。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国省道400公里以上,一般应配备2名驾驶员。

  转送途中,患者身体突发不适或者病情加重的,转送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急救处置,同时紧急联系120急救中心,并在120急救中心的指导下就近送医。

  收费方面,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按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执行;非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自主确定。相关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收费标准、服务价格知情同意书,严禁中途加价或对服务对象及家属提出不合理要求。

  我市将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黑救护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监管。同时,向社会公开非急救转送机构有关备案信息,便于群众查询、监督。(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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